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效能。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者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对所移送的问题或者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函告移送部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