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公民应当学习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