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