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

支持和引导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