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内部装修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难燃、不燃或者阻燃性能等级,不得使用易燃以及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二)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结构、防火防烟分区;

(三)疏散走道、楼梯间以及前室的疏散门应当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常开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

(四)视频设备应当具有消防安全提示功能;

(五)根据消防安全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避难逃生装备,并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位置。

不得占用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避难间,不得在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使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动焊作业。

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应当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建立油烟气管道清洗记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