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既有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处理:(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二)实施城市更新等活动应当优先安排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改建;(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物流仓储场所等,责令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