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