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依法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