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六条有效大型商业综合体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集中区域可以组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互助组织。消防安全区域联防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区域联防制度和通信联络、应急响应机制,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活动,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自防自救,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