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教育培训、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家属随调、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