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二条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消防装备和器材,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单位建设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应当纳入本地区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