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消防装备和器材,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单位建设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应当纳入本地区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