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和消防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基地指挥调度、消防救援保障基地、执勤训练等功能,提升应急响应效率、实战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