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维修保养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采取措施保障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督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