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展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统筹建设化工、森林、山岳、水域等专业应急消防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培训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