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好状况等进行查验,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公告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二)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标线,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四)定期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五)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处置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七)及时将建筑物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中的消防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八)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九)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
(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