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省落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省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社会性别统计报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