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或者联合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