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农村妇女对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