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农村妇女对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