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因恋爱、交友、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纠缠、骚扰和泄露、传播隐私、个人信息,以及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受害妇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