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