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予以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