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和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扰女方看望子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