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普惠性育幼服务供给,加大对用人单位开展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母婴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满足女职工在哺乳、照料婴幼儿等方面的需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