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普惠性育幼服务供给,加大对用人单位开展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母婴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满足女职工在哺乳、照料婴幼儿等方面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