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青春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为有需要的未成年女学生以及其他妇女提供生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