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一条有效住宿经营者、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和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妇女的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卖淫嫖娼或者其他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