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住宿经营者、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和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妇女的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卖淫嫖娼或者其他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