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六条有效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下列行为:(一)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或者人工智能技术等制作、传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二)在广告、商业宣传以及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四)侮辱、诽谤妇女;(五)其他贬损、侵犯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