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预防拐卖、绑架妇女工作,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