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