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