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