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