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