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计划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