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