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确立用水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方法,保证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量、节水指标等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