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高效利用水资源。

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粗放式农业灌溉方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