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