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对市场主体提出的纠正行政行为申请,应当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