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