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