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并向当事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为市场主体政策咨询、办事指引、建议转达、投诉举报类诉求提供全天候受理和快速交办反馈服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