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及时制定、调整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