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九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及时制定、调整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