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