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和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诉裁衔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