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意见建议、提示提醒、劝导警示等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市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