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管理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