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市场主体重复索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