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九条有效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公开、透明的标准化服务,并提供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鼓励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全面推进公用事业业务网上办理,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办理时限。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不得以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转嫁成本。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