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按照规定优化办理流程,压缩登记时间,实施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为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提供在线查询、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