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为市场主体办事提供线上服务一事一评、线下服务一次一评的便捷渠道。对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予以改进。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