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为市场主体办事提供线上服务一事一评、线下服务一次一评的便捷渠道。

对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予以改进。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